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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在选择指定医疗机构就诊之时,市民需出示医保卡以确认其已投保资格及进行预约登记。在此过程中,患者无需先行垫付费用,而后再申请相关报销。直接由医保系统与医院进行结算,其中应由医保体系承担的部分则会自动扣除。而在最终的账单结算环节,仅需由个人自行承担并使用医保卡剩余额度或货币方式付款即可。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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