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当配偶一方向法院对于执行其与配偶的共有财产表示异议时,法院需对执行行为有无侵犯到异议者的合法权益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 若在所执行之共有财产中,确实存有该配偶的部分,并且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留存给他/她,那么此种异议极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但是,如果被执行人所欠债务为夫妇二人的共同债务,那么这对夫妇都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因此,这种情况下的异议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认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